行贿三十六计
文/朱一博 王亮亮,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
“礼多人不怪”,根植于中国传统人情社会,至今影响犹在。如果有求于官员办事,礼仪、人情就要让位于法律规则,“花钱办事”成为一种处事哲学。正是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,行贿犯罪一直是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。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《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(2014-2018)》显示:近5年,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均处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前列,二者合计约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2%,腐败犯罪的40%,此外,单位行贿罪呈现出“井喷式”增长态势。追根溯源,要么是企业家对行贿犯罪存在认识误区,要么是心存侥幸心理,但最为根本的是缺少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,个人和企业都受其害。
一、行贿方式面面观
除了送钱、赠礼这些广为人知的直接行贿方式,现实生活中的变相行贿五花八门、花样百出,但是在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下,都很难逃出刑罚规制的范围。
方式一:花式送礼,少量多次
虽然法律规定是一次送三万元钱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,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“少量多次”就触不到到法律的红线。既然你注重量的积累,刑法也采用了累积计算,只要对一人多次,或者对多人一次或多次累计到达到立案标准,都可能做刑事案件处理。并且法律规定,向3人以上行贿,入罪数额更低(1万以上即可)。
方式二:交易之名,行贿之实
“交易型行贿”,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对方,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出售财物,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买进财物。该行为披着交易的外衣,意在让领导从中赚取“差价”。差价可以折算成“货币”,实质相当于“送钱”。
除采用上述高买或低卖方式外,和官员签订借款合同,但是长时间没有还本付息的;还有煞费苦心的“赌博型”行贿,精心布置赌局,努力表演赌技,看似也是一场“公平游戏”,但本质都是权钱交易,就涉嫌行贿犯罪。
方式三:干股分红,挂名领薪
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,干股虽然不是财物,但仍然是财产性利益,如果只是形式上签订入股协议,但未缴纳股本金,,或者帮助官员垫资,以此分派股利;类似的,给官员的近亲属、情妇(夫)等身边人安排工作为名,使这些人不实际工作获取所谓薪酬,都涉嫌给官员行贿。
方式四:出差开会,旅游办卡
世界那么大,我想让“他(她)”去看看。我为什为“他(她)”或身边人的享乐买单,实际上是为“他(她)”手中的权力买单,这和送钱没有实质性区别。该类行为可统称为“服务型行贿”,行贿模式为“我付钱买单,他享受服务”。安排会员服务、吃喝娱乐、美容保健,以开会研讨名义旅游,均在此列。
方式五:你的名字,他的房子
送给官员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但不变更房、车等财产的权属;或者把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过户登记在官员指定的他人名下,均不影响行贿的认定。我们要强调的是,惩处犯罪代表的是一种国家意志,它能穿透个人之间的协议或其他规避措施,只要行为的本质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,就不能排除刑法的适用。
方式六:人情往来非罪,感情投资行贿
生老病死,乃自然规律。婚丧嫁娶随礼,是传统礼仪。但是,当随礼对象为上级或者握有行政权力的官员时,就有变味的可能:送钱人细水长流,默默送礼,闭口不谈回报,实则为将来请托积攒“人情债”;或延长输送财物与要求办事之间的时间间隔,打一场“持久战”,目的是淡化权钱交易的痕迹。如何区分涉嫌行贿的感情投资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,在于双方的礼金是不是有来有往,随礼的数额是否大致相等。
方式七:默许员工行贿,老板也要遭罪
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入罪门槛与量刑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,且单位行贿对企业的经营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。区分两者的界限在于,员工是听领导的差使还是个人决定、用的单位还是个人的钱、为单位还是个人的利益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个人的费用,有个人的利益就认定为个人犯罪。
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发放“推广费”“公关费”“业务费”等费用为名,默许员工将款项用于“通融关系”“开拓市场”,或者在明知业务员行贿的情况下,默认高额提成比例,这都有可能将员工的行贿认定为单位行贿。由此,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二、守住底线、防患未然
我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反腐运动,这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。需要重视的是,行贿的企业可能被列入政府招标“黑名单”,投标资格受到限制。伴随行贿犯罪查询机制的完善,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将丧失更多投标机会。此外,世界银行也形成了针对腐败贿赂行为的严格制裁体系:取消有贪污、行贿、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国际公司投标资格,禁止参与由该行资助的所有工程项目。世界银行的此举具有示范效应,在包括亚开行在内的主要金融体系产生警示作用,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将会在全球范围内遭受信任危机和市场危机。
企业行贿风险的外溢作用还表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“长臂管辖”制度,美国的《反海外腐败法》(FCPA)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,在美国境内利用美国的商业工具(包括邮件、电话、银行转账等)实施的贿赂行为,均纳入它管辖的范围。一旦企业涉嫌构成FCPA所管辖的行贿,企业就面临巨额罚金,企业负责人遭受监禁的风险。
三、完善制度,隔离风险
首先,为避免员工个人行贿引发对企业追责,应当修筑“防火墙”,把好合规关: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决策,对关键项目负责人谨慎授权;严格区分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,避免资金混同,加强公司财务出入账监管,对业务和敏感费用设置特别的审批流程等。
其次,在公司章程、员工手册中明确“禁止行贿”并配套相应惩戒措施;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普及企业合规的政策和标准;建立有效的员工违规举报机制,对举报者进行保护,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开处理。同时,应当排查企业是否存在默认员工行贿的灰色空间,对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超高额提成、推广费、公关费等坚决取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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